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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資訊 第41期

作者:匿名  來源:
發布日期:2019/12/19 9:53:34  點擊數:4203

一、行業資訊
央行王景武:建議建立現代動產擔保法律制度
來源:兩會快訊

      “加快動產擔保法律制度建設,改善營商環境勢在必行。”全國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穩定局局長王景武提出建議稱,根據我國近年來的實踐,并結合國際經驗可以看出,建立統一的現代動產(包括權利)擔保法律制度和統一的動產擔保登記系統意義重大。
      這些意義主要包括三個方面:一是有利于推動信貸機構動產融資發展與創新,切實提高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能力;二是有利于提高民營企業動產資源配置效率,大幅提升中小微企業融資可得性;三是有利于提升司法效率,保障司法公正。
      王景武認為,目前,民法典各分則正緊鑼密鼓制定,民法典物權編(草案一次審議稿)(以下簡稱“物權編(一次審議)”)已于2018年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民法典合同編(草案二次審議稿)(以下簡稱“合同編(二次審議)”)也已于今年1月第二次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從實現整個社會經濟效益最大化的角度出發,為促進動產融資業務發展,推動建立現代動產擔保法律制度建設是必然方向。
      一是將所有具有擔保功能的交易形式納入統一的擔保法律框架。在我國動產擔保融資實踐中,除明確規定的抵押、質押、留置形式外,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交易形式未納入統一的動產擔保法律范疇。建議借助此次物權編(一次審議)編纂機會,將所有具有擔保功能的交易形式納入統一的擔保法律框架,并明確在動產上設置的具有擔保功能的權益,都應當遵循同樣的設立、公示和執行標準。此外,也應相應調整、統一合同編(二次審議)中關于應收賬款轉讓、融資租賃、所有權保留等具體擔保形式的公示方法和效力。
      二是建立統一的公示對抗效力規則,明確統一的優先受償規則。建議規定動產和權利擔保權自擔保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公示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同時,擔保權均可以登記方式進行公示,有形動產上的擔保權可以占有方式公示。要建立擔保權統一的優先受償規則,同一財產既設立抵押權又設立質權或者同時存在其他擔保權的,拍賣、變賣該財產所得的價款按照登記、交付等公示的時間先后確定清償順序。相應在合同編(二次審議)中增加:“應收賬款轉讓、所有權保留、融資租賃等具有擔保功能的交易形式,涉及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實現擔保權的,適用物權編關于擔保權清償順序的規定。”
      三是修正擔保物“正面清單”規則,允許對擔保物進行概括描述。建議對照世行評估標準,修訂物權編(一次審議)關于動產設立擔保權生效節點的規定,以動產作為抵押物的,只要當事人在擔保協議中以合理、可識別的方式描述被擔保債權和抵押財產的,擔保權即設立。另外,建議規定動產和權利質權自質押合同生效時設立,還要求當事人在擔保協議中以合理、可識別的方式描述被擔保債權和質押財產的,只要法律、行政法規未規定禁止出質的財產,皆可自由設立動產和權利質權。
      四是確立建設統一登記機構、登記系統的基本原則。我國現行擔保登記實踐,具有集中與分散、電子與紙質、網絡與現場并存的特點。建議應明確建立統一的登記機構和登記系統的基本原則,必須建立基于互聯網、全國集中統一的現代化動產擔保融資登記公示系統。建議在物權編(一次審議)中新增:“需要登記的動產和權利擔保權由統一的登記機構實施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登記機構、登記范圍和登記辦法由國務院另行制定。”并在合同編(二次審議)一般規定中增加:“應收賬款轉讓、所有權保留、融資租賃等具有擔保性質的交易形式,涉及登記的,適用物權編關于統一登記的規定。”
二、精彩推薦      
最高人民法院:可通過保險擔保解決“執行難”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3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劉貴祥在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記者會上表示,有較好前景的企業出現資金鏈斷裂、債務危機時,當事人可以通過購買財產保全責任保險,由保險公司為其財產保全提供擔保,再拿出還款計劃,可度過一時的債務危機。
      劉貴祥介紹,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兩到三年的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問題,破除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藩籬。3年來,執行工作發生了重大變化,構建了綜合治理的工作格局,清理了一大批歷史性積案,推進執行模式的重大變革。其中,法定期限內有財產可供執行的實際執結率達90.4%,執行案款同比增加了71.2%,對人民法院裁判文書自動履行率提高了10個百分點左右。
      針對一些負債企業的執行工作,劉貴祥表示,一方面,對 “老賴”絕不能手軟,也絕不姑息;另一方面,對一些有非常好的發展前景的企業,執行人員要有較高的把握政策界限的能力和水平,審時度勢。
      劉貴祥介紹,人民法院在處理這類案件時,盡可能采取執行和解的辦法,與雙方當事人溝通。當事人可以通過購買財產保全責任保險,由保險公司為其財產保全提供擔保,再拿出還款計劃,可度過一時的債務危機。此外,要有效利用執行和破產制度的銜接,進入到破產重整和破產和解中,整個執行程序會中止下來,進行新的債務組合和對企業的拯救。“對法院來說,在采取查封、控制措施的時候,一定要有限度,要把握好界限,不能把民事糾紛當做刑事犯罪去處置。”他說。
      記者會上,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吳偕林表示,對于涉民生案件的執行,加強探索“執行+保險”救助,兜牢基本民生底線。2018年開始,福建省探索建立“執行+保險”救助工作機制,除了傳統的執行救助以外,借助保險的力量,拓寬救助的資金來源。
      吳偕林介紹,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始終堅持把涉民生案件的執行作為工作的重心,包括農民工工資問題、贍養費、撫養費問題等,3年來,通過司法執行救助,加上保險救助,一共發放了執行救助款8174.75萬元,發放給4911人。下一步,還要繼續強化涉民生案件的執行,堅定守護好民生保障的法治防線,堅持兜牢基本的民生底線,讓更多的真金白銀落入人民群眾的口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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